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解决纳税人异地办税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文件要求,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部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收优惠、宣传咨询3大类18个事项。


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一、税务登记

1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2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3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优惠办理

4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5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6

房产税优惠备案

7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8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9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10

资源税优惠备案

11

契税优惠备案

12

印花税优惠备案

13

车船税优惠备案

14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15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三、宣传咨询

16

涉税信息咨询

17

表证单书领取

18

宣传资料发放

 

二、纳税人可不受地域限制,选择到附件所列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18项省内通办事项。

三、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时,应当按照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向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由受理地税机关查验及传递。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存在欠税、逾期未申报、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情形的,须回税务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处理完上述问题后,方可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特此通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