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暂停征收和调整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局)长白 山管委会财政局、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 化服务改革会议和全省加强软环境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降 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我们对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费进行了专项清理规范。经省政府批准,决定暂停征收和调 整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暂停征收的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暂停征收消防产品、安防产品、消防工程、安防工程质 量监督检验费,城市卫生费,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以及雷 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费 4 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调整的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将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和城市树木(绿化)砍伐 补偿费调整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调整后,其他征管方 式不变。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
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证工作正 常开展需要。
四、此次公布暂停征收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 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 收费收入的清欠收入,应按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 库。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 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价 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 定停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 的行政责任。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2016 年 5 月 31 日
← 上一篇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下一篇 →
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指导意见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