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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计税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城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行政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三严三实”教育活动效果,强化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结合我市现状,现对全市城区房地产计税价格备案管理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坚决执行衡地税发〔2012〕39号件规定,各县(市)区局应继续强化房地产交易参考价格及备案管理。

二、明确房地产计税价格备案单位为各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基层地税机关对核定的房地产计税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格20%以上的,由税源管理部门评估约谈,判定其理由是否恰当,材料是否齐全,签署意见后将评估报告按流程上报至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进一步加强备案资料审核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要审核如下资料:

1.房产销售网签合同或当时签订合同原件;

2.房地产公司银行贷款资料及住房银行按揭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税务稽查结论(最近年份检查结论);

4.企业纳税申报及相关财务资料;

5.房地产企业楼盘开盘基本情况;

6.与产权交易有关的其他资料。

各单位应加强备案资料的审验把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计税价格真实性,以及纳税人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四、对非住宅项目交易按原征管模式由各城区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五、各单位应加强备案工作管理,规范备案流程,充分发挥备案工作的事前监控作用,对辖区内需备案项目,调查核实要有详实记录及调查报告,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

六、切实加强备案工作监督,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备案资料档案管理,要求按月将备案登记情况汇总上报市局征管科。市局将不定期地抽查各单位备案登记情况,对不按程序、规定备案、开票,造成税款流失的,将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月 1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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