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纳税申报期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省局直属局综合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申报随增值税附征所属期为2016年5月份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时,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由此在申报时产生的滞纳金通过“不予加收滞纳金流程”进行处理,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完成;网上办税厅暂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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