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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地税发票验旧缴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
  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税发票验旧缴销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16〕253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8月1日起,地税发票的验旧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现将《长沙市未缴销发票户清册(含税控机用户) 》和《全市税控收款机用户明细表》下发,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各局征管部门在受理国税传递的《地税发票已清缴确认单》后,根据不同情况将其传递给相关部门。纳税人状态为正常户的,传递给办税服务中心(室)在金三系统中办理验旧缴销;纳税人状态为正常户以外的,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督促纳税人恢复正常状态。能恢复的办理发票验旧缴销;不能恢复的,说明具体原因报征管部门。各局征管部门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每周将发票验旧户数、份数、金额、补税等基本情况与金税三期系统核对,并对不能恢复正常户状态无法验旧缴销的用票户在清册中加“备注”栏注明原因。
  2.各局税源管理部门应对已验旧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开票信息进行核查,及时补缴相应税费。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的,应通知同级国税部门处理。在办理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等涉税业务时,须告知纳税人携带地税发票到国税部门验旧缴销。
  3.各局税源管理部门应督促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来地税将原有税控装置开票信息回传后注销税控机号,但不得注销税控机用户。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8号公告要求在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时扣分。
  4.各局应按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并于12月5日前将完成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告市局征管处。报告内容包括验旧缴销发票的基本情况、税控收款机注销情况、无法处理的情况以及后续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市局将与市国税局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附件:1. 长沙市未缴销发票户清册(含税控机用户)
   2. 全市税控收款机用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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