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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转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已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43号)全文废止。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7〕212号)和《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关于印发<新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14〕110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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