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6年纳税申报期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6年我省各地方税(费)按期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明确如下:
| 月份 | 放假期间 | 申报纳税最后期限 |
| 1月 |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 | 1月18日 |
| 2月 | 春节:2月7日至13日放假7天 | 2月22日 |
| 3月 | 3月15日 | |
| 4月 | 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3天 | 4月18日 |
| 5月 | 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5月份放假2天不顺延),14-15为公休 | 5月16日 |
| 6月 | 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18-19为公休日 | 6月20日 |
| 7月 | 7月15日 | |
| 8月 | 8月15日 | |
| 9月 | 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18日(周日调休)正常上班 | 9月18日 |
| 10月 | 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7天 ,22-23日为公休日 | 10月24日 |
| 11月 | 11月15日 | |
| 12月 | 12月15日 |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申报纳税期限的规定提前做好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和办税公开工作。今后纳税申报期限如有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纳税人。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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