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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6年纳税申报期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6年我省各地方税(费)按期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明确如下:


月份

放假期间

申报纳税最后期限

1月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

1月18日

2月

春节:2月7日至13日放假7天

2月22日

3月

3月15日

4月

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3天

4月18日

5月

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5月份放假2天不顺延),14-15为公休

5月16日

6月

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18-19为公休日

6月20日

7月

7月15日

8月

8月15日

9月

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18日(周日调休)正常上班

9月18日

10月

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7天 ,22-23日为公休日

10月24日

11月

11月15日

12月

12月15日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申报纳税期限的规定提前做好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和办税公开工作。今后纳税申报期限如有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纳税人。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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