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一并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宣传。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服务机制的落地措施,是继续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打造“互联网+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切实加强运用和推广,及时通过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12366短信平台、微信、微博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使纳税人能够快速、便捷地获取规范、准确的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二、两级制作、分批推出。“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由“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两部分内容组成,分别由总局和省局进行制作,并根据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适时更新、分批推出,对不符合要求的二维码进行及时撤销或修改。目前推出的是第一批“全国统一事项”的二维码,共计110项,后期,省局将对地方业务进行梳理,制作并推出我省“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
三、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各单位应加强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的日常管理,积极引导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帮助纳税人理解和使用二维码。
(一)省局已统一印制“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的宣传海报和宣传手册,各地应在办税服务厅(室)张贴“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的宣传海报,在导税台、咨询台、资料架和各办税窗口明显位置摆放印有二维码图标的宣传手册供纳税人查阅。
(二)省局已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网上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网上纳税人学堂政策法规等栏目推出“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各地应积极引导纳税人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应业务,并通过税企QQ群等主动向纳税人推送“二维码”。
(三)省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地“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将该项工作列入2016年度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绩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