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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自治州医疗保险小针刀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防止医保基金流失,依据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中注明的计价单位,小针刀治疗应按部位收费的规定。近期发现个别医疗机构在做小针刀治疗时出现重复收费的现象。经与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实,小针刀治疗应按部位收费(收费标准二级45元、一级40元),如:不得以每个穿刺点(即每一针)作为计费单位;在做小针刀治疗时做局部浸润麻醉的,也应按照实际做麻醉的次数来收取费用,不得以每个穿刺点(即每一针)来收费。
  各定点医疗机构对诊疗项目收费时应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请各定点医疗机构从即日起对所有诊疗项目的收费进行自查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经查实后按照协议条款重复收费予以处理。请各县市社会管理局加强对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落实规定的监督检查。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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