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货清单
各分局、区局:
为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货清单》的印制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统一化管理,根据《深圳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货清单》的印制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需使用销货清单数量较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申请时必须填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印制销货清单申请表》(附件1),经审批后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每次印制数量原则上以纳税人一年用量为标准。用量较少的,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
二、销货清单的格式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货清单(式样)》(附件2)印制,否则,不予审批。
三、销货清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附贴发票联、第三联为附贴抵扣联。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联次。
四、纳税人必须严格按规定填开、使用销货清单,否则,不予抵扣税款。
五、我局深国税发[1999]235号通知相关内容停止执行。
附件: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印制销货清单申请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货清单(式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印制销货清单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申请 纳税人 (全称) | (盖章) | 纳税编号 | ||||||
| 所属核税科 | ||||||||
| 纳税人地址 | ||||||||
| 财务负责人 | 电话 | |||||||
| 清单名称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货清单 | 印制数量 | 本(份) | |||||
| 印制规格 | 长 (公分)宽 (公分)。每本25套,每套 联。 | |||||||
| 基本联次 | 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附贴发票联;第三联:附贴抵扣联。 | |||||||
| 起止号码 | 从第 号起第 号止 | |||||||
| 分局 审批 | 核税科长审批 年 月 日 | 发票科长审批 年 月 日 | ||||||
| 分局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 市局 发票处 审批 批文号:深国税票单[ ]号 本(份) 年 月 日 | |||||||
| 第一联:纳税人 第二联:印刷厂 第三联:分局发票科
第四联:分局核税科 第五联:市局发票处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货清单(式样)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 购货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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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货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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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发票字轨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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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或劳务名称 | 计 量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销售额 | 税率 (%) | 税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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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价税合计(大写) | ¥ | ||||||||
| 备 注 | 1、本清单一式三联,销货单位需要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开,并加盖销货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本清单的合计销售额、税额、价税合计应与专用发票上合计的“金额”“税额”“价格合计”栏的数字一致。 3、本清单的“单价”“销售额”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 。 | ||||||||
| 填开人: 填开单位:(未盖章无效) 第一联:存根联; 第二联:附贴发票联; 第三联:附贴抵扣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