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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告

桂阳县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已经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湘财税〔2015〕21号),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桂阳县城总体规划区内的土地;
(二)工业园区及县内所辖建制镇、工矿区。
二、征收标准:根据《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我县城镇土地地段等级从第二级起执行,共设五个等级,即二级按10元/平方米、三级按8元/平方米、四级按6元/平方米、五级按5元/平方米、七级按3元/平方米执行。
三、征收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纳税人应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据实申报缴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年

地段
等级

税额
标准

起 止 范 围

二级

10

县城规划中心区,即园艺路—欧阳海路—鹿峰路—百花路(延伸至蒙泉路交汇处)--蔡伦路至园艺路交汇处所包围的区域内的土地等级为二级。

三级

8

县城规划中心区外,即蔡伦路—骏马大道—翡翠路—龙潭东路—骏马大道(延伸至朝阳绿岛)--迎宾路—金叶路—蒙泉路—培才路—龙潭西路至蔡伦路交汇处所包围的地段土地为三级。

四级

6

1.三级以外,即骏马大道—金山路—蒙泉路—宝山(马鞍岭)路—珍珠大道—燕山大道至骏马大道交汇处所包围的地段(含黄沙坪街道)土地为四级。

2.黄沙坪铅锌工矿区、宝山工矿区。

五级

5

1.县城规划区内除二、三、四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2.县内各工业园。

七级

3

县城规划区外的县内各建制镇。

五、新的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桂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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