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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规定,经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对不建账或虽建账但账务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个人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的征收方式。附征率为:

序号

行业

附征率(%)

一

工业

1

二

商业

1

三

建筑业

2

四

文化体育业

2

五

娱乐业

3

六

服务业

2

七

其他行业

2

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铜仁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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