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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第四批及第二批复审合格)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财政局、税务局,各海关单位: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第四批及第二批复审合格)名单的通知》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2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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