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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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