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操作说明三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操作说明二》(所得便函(2014)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征管情况,为统一操作,特制定以下三个表格:
1.长沙市地税局建安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预定表(表一)(适应长沙本地注册建筑企业);
2.长沙市地税局建安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预定表(表二)(适应外地来长建筑企业);
3.长沙市地税局建安项目个人所得税税率预定表(表三)。
长沙市地税局建安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预定表(表一)
(适应长沙本地注册建筑企业)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
| 总包或分包 | |||||||
| 施工单位名称 | 注册类型 | ||||||
| 施工单位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 项目负责人 | ||||||
| 跨区、县(市) 是否有外管证 | 有□ | 外管证字号: | |||||
| 无□ | 按工程收入的2%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施工单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可信,若有隐瞒虚报,企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财务负责人: 法人: 年 月 日(盖章) | |||||||
| 代开票所得税预定税率(税务机关填写) | □不预征企业所得税 | □预征2%企业所得税 | |||||
| 税务经办人: 征收分局(科)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预征率录入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说明一: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纳税人,一份存征收分局(科),一份存纳税服务大厅
说明二:施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企业施工合同(有分包的还需提供所有分包合同)复印件;
2、外管证、项目登记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长沙市地税局建安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预定表(表二)
(适应外地来长建筑企业)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
| 总包或分包 | ||||||||
| 施工单位名称 | 注册类型 | |||||||
| 施工单位企业 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 项目负责人 | |||||||
| 是否有外管证(国税征收权本栏不填) | 有□ | 总机构直管 | 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 按工程收入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不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 按工程收入的2%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二级分支机构管 | 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 二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项目地不预征 | ||||||
| 不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 按工程收入的2%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无□ | 按工程收入的2%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施工单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可信,若有隐瞒虚报,企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财务负责人: 法人: 年 月 日(盖章) | ||||||||
| 代开票所得税预定税率(税务机关填写) | □不预征企业所得税 | □预征0.2%企业所得税 | □预征2%企业所得税 | |||||
| 税务经办人: 征收分局(科)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预征率录入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说明一: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纳税人,一份存征收分局(科),一份存纳税服务大厅
说明二: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四个条件、两个条件以所得便函(2014)7号为准
说明三:施工单位除满足说明二的条件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企业施工合同(有分包的还需提供所有分包合同)复印件;
2、外管证、项目登记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长沙市地税局建安项目个人所得税税率预定表(表三)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
| 总包或分包 | |||||||||
| 施工单位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
| 是否 承包 经营 | 是□ | 承包 人 | 姓名: | □按企业承包经营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 |||||
| 身份证号码: | □按工程收入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 ||||||||
| 否□ | 由施工单位按税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不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 | ||||||||
| 施工单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可信,若有隐瞒虚报,企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财务负责人: 法人: 年 月 日(盖章) | |||||||||
| 代开票所得税预定税率(税务机关填写) | □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 □预征1.5%个人所得税 | |||||||
| 税务经办人: 征收分局(科)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项目不预征1.5%个税 税政部门: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盖章) | 预征率录入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说明一:本表一式四份,一份存纳税人,一份存征收分局(科),一份存税政科,一份存纳税服务大厅
说明二:施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项目承包经营人的需提供承包人身份证复印件;
2、无项目“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按所得便函(2014)7号文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