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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行业外出外来经营活动税收征管流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行政单位:

为了进一步简化征管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在《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1号)、《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通知》(衡地税函〔2013〕100号)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现就建筑安装行业外出外来经营活动税收征管流程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地建安企业来衡(含县、市、区)施工的,凭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2),经税管员调查核实,税源管理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审核,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预征0.2%,其他税种按相关政策征收。

二、本地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应按开具金额的1%收取税收保证金。纳税人申请开具金额特别巨大,一次性缴纳税收保证金确有特殊困难的,授权县(市)区局酌情审批,具体程序为:纳税人提出申请,税源管理科(分局、所)派税管员调查核实,税源管理科(分局、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审核,主管局长复核,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研究通过后,可按开具金额的0.5%收取。市局不再进行审批。税款结算按照《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1号)、《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通知》(衡地税函〔2013〕100号)执行。

三、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基层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审核把关,妥善保管好审核资料,并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项目、外出经营单位保证金清单(详见附件3)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备案,市局将不定期对审核资料进行核查和实地核实,如发现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此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衡阳市建筑安装工程适用综合税率核定表

2.上报审批资料要求

3.建安工程报验(保证金)项目清单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9日

衡阳市建筑安装工程适用综合税率核定表(样表)

XX地税核字( ) 号

施工单位

XX公司

经济性质

国有(或其他性质)

税务登记证号码

XXXXXXXX

负责人

XX

电话

135XXXXXXXX

项目名称

XX工程

项目经营形式

总承包(或分包)

金 额

XXXXXXXX

外出税收证明字号

XX地税外证(20XX)X号

基层科所(分局)调查情况及意见

第一段:施工单位情况(包括该单位经济性质、机构所在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资质、主管税务机关和财务制度等);
第二段:工程项目情况(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合同金额、有无预付款、预付款打入的账户、工程施工情况、有无分包、分包金额及分包部分的税务处理等);
第三段:涉税情况(开具的外管证相关情况、有无在施工地地税局缴纳税款、完税证字号、有无开具过发票、发票字号等);
第四段: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调查说明的其他情况。



注:本表禁使用复写纸。

调查结论:经调查核实,该单位财务制度健全,开具外管证真实有效,拟同意在XXXXX元范围内按照建筑安装业综合税率XX%开具发票。

调查人员:

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县(市)区局征管科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附件1:

附件2:

上报核定资料要求

(一)本表上报时应一并提供下列资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施工合同(复印件);

4、 工程预决算报告(复印件);

5、 预付工程款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6、 项目经理委任书(复印件);

7、 施工企业资质证(复印件);

8、 异地施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9、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查账征收证明)(原件);

10、 项目部人员社保证明(复印件);

11、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核定,纳税人有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相应税率计征地方税费;

(三)本表由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呈报,经县(市)区局征管科初审后,再报主管局领导核定;

(四)本表一式两份,县(市)区分局和税源管理部门各一份。

(五)本表为内容流转记录,不得将原件、复印件交给纳税人,不允许纳税人拍照、记录。

(六)如纳税人需要,可凭此表批复意见,由县(市)区局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向申请人下达批复文件。

附件3:

外来建安工程项目审核清单

核定编号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外管证号码

外管证金额

主管单位

单位盖章:

外出建安工程保证金审核清单

核定编号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外管证号码

合同金额及保证金收取比例

保证金收取金额

主管单位

单位盖章: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承办 办公室2014年0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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