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不动产发票票面内容变更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城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行政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深入推进“三个地税”建设,经市局研究决定,就衡地税函〔2013〕107号件中销售不动产发票票面内容变更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为了提升服务意识和效率,调整简化销售不动产发票票面内容变更流程,将“原则上内容变更应由原发票开具税务机关主管征管的副局长批准,并报市局征管科备案后,由原发票开具税务机关根据变更后的票面内容重新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修改为“由原发票开具税务机关主管征管的副局长批准后,根据变更后的票面内容重新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并按季报市局征管科备案。”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单位应加强发票内容变更的责任管理,明确初始情况调查核实的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责任人必须对审核事项盖章或签字以示负责。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审核办事流程调整后,各单位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求责任人尽职尽责做好相关事项审核工作,切实加强职责监管。市局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失职、造成税款流失的审核审批责任人,将启动追责机制,进行责任追究。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4 年7月29日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承办 办公室2014年8月6日印发
← 上一篇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