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明确全市汇总纳税企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的管理,合理减轻连锁经营企业的办税负担,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汇总纳税情况有序开展税收征管,市局组织对全市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情况进行了清理,现将全市汇总纳税企业及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有关规定,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市局批准同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52家单位在市区范围内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地方税(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二)。市局2014年已经单独发文批准的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胜餐饮(武汉)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比邻美车堂汽车美容有限公司、湖北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等4个单位的汇总纳税仍按批复文件执行。
二、企业总、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实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分机构应分别向其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可以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仅限于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不含望城区)由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以及在长沙县、望城区、宁乡县、浏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地方税收仍在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四、可以实行汇总缴纳的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各费(金)。其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应遵照《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长地税函〔2014〕20号)规定执行。
五、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自批准的次月起不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税费种的申报缴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相应税费种登记作删除处理。
六、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均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发放发票。
七、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新增的分支机构需要实行汇总纳税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市局统一批准。在市局未批准之前,其税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
八、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其汇总纳税条件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向市局报告,市局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2014年1月1日前下发的汇总纳税批复文件作废。
附件: 1.汇总纳税总机构名单 2.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