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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通告》(2012年第2号)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内容,准确把握《公告》相关政策,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严格按《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各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应规范清算流程,实行“三级”审核制。

1.对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时间未办理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对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2.企业自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材料。

3.征收科(分局)对企业提交的清算报告进行初审。

4.各局清算小组对征收科(分局)提交的清算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领导小组审核。

5.清算领导小组成员对上报的清算材料进行集体审议。

6.对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县(市)局出具清算结论报告,对于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发回清算小组重新进行清算审核。

三、进一步加强二手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1.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2.坐落在市区(望城区除外)的二手房,土地增值税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坐落在市区外(含望城区)的二手房,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3.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价格明显偏高,可能造成土地增值税税款流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的房地产评估资料,或有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由于上述行为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工作

1.凡需退税的房地产项目应严格按照湘地税发〔2010〕25号文件规定执行。退税金额50万元以内的,由区县(市)地税机关审批;退税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进行备案审批。

2.对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当开发项目中其他类型商品房没有销售完毕或部分暂不对外销售的,一律不办理退税手续,待开发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全面清算审核后,再办理退税手续。

3.凡需办理退税的项目,应由区县(市)局组织稽查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出具税务审核决定书。市局将加强对区县(市)局权限范围内退税项目的监督管理,并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4.凡报市局备案审批的退税项目,应由区县(市)局税政部门、主管税政的副局长、局长签注明确意见后上报市局。

五、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

1.允许纳税人自愿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严禁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指定、推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执行。

3.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的审核工作中,应严格依法依规、及时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并签署意见。凡发现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事项中有违反税收政策、法规和虚假、欺骗行为,应及时向市局反馈具体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由市局在全市系统内通报。对各单位隐瞒未及时上报的,追究其相关责任。凡被通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各单位在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清算工作时均不予认可,同时建议相关管理部门采取处罚措施。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专项清查工作

1.应严格按照湘地税函〔2014〕18号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专项清查工作。每季度终了6日内向市局报送《全省土地增值税专项清查收入情况统计表》,10月7日前将专项清查的相关报表、清算审核案例电子资料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2.应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征收的整体税负率分析,及时掌握情况整体税负明显偏低的房地产项目,并向市局书面说明理由。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

1.根据湘政发〔2013〕33号件规定,市局审批的土地增值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两类:(1)市局权限内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2)市局权限内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对其他减免项目,各局应做好相应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2.对权限内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减免税,报送市局时,应报送的材料:一是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批复;二是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三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四是相关征收科(分局)、税政科、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五是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市局将组织相关人员下户调查,分期分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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