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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13]4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效,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现就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关于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定期定率征收企业,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总机构在我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按照总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在我市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市内跨区、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关于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及申报材料

1.申报期限。纳税人2013年汇算清缴应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并报送相关的涉税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申报资料。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纸质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如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4)如涉及特殊重组的,重组双方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重组书面协议或法院裁决书等能证明其符合特殊重组规定条件的书面资料;

(5)如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按国税发〔2009〕2号文件相关规定,准备或提交2013年度同期资料;

(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7)总机构应同时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报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8)涉税事项审核审批文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资产损失申报的资料,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的有关报备资料;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做好年度申报数据的审核工作

要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做好年度申报数据、申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审核。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的,及时辅导纳税人更正、补报,提高年度申报质量。

(一)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代码”、“纳税调整”等项目。对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刚好为零的企业,要重点审核。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收入成本确认的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合理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抄纵经营业绩,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收入确认原则;汇算清缴时是否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做出纳税调整。

(三)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重点审核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报送相应资料等。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审核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已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是否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等。

(四)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是否按规定对亏损年度和弥补年度进行纳税检查,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账相符等。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

重点审核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收入等企业或项目。审核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按《税收征管法》、湘地税发〔2010〕9号规定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六)加强实收资本金额、股东(股本)结构等所有者权益项目变动的审核

根据财务报表,审核所有者权益项目2013年期初、期末数的变动情况;发现异常的,应进一步核查;存在问题的应转入纳税评估或税收检查。

(七)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申报的审核

重点审核总机构、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机构是否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加强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审核

对纳税人基础信息(征管大集中系统、汇总软件、申报表)审核、比对,从中确认未及时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户数,及时下达限期申报通知,确保汇算清缴户数申报率。

三、加强鉴证报告审核,发挥好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为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税前扣除的准确性,各基层局要根据税务代理的范围,鼓励纳税人自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其他涉税鉴证,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审核,提高汇算清缴质量。重点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年度申报表一致,是否对年度缴纳税款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结论是否公允、客观,披露事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的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工作规程及相关要求等。对发现税务中介机构违反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要及时上报情况。市局将组织抽查税务中介机构执业规范化情况,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促进中介机构依法履行审核鉴证责任,提高鉴证业务质量,发挥好税务代理的作用。

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要求应提供中介机构经济鉴定证明的资产损失事项。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资产损失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落实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

(一)建立所得税专家团队

各单位要加强所得税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组建专家团队,发挥专家团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专家团队的主要任务是:定期开展政策研讨活动,研究企业所得税管理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重点、疑难问题;收集基层和纳税人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为基层和重点税源企业提供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参与汇算清缴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鉴证报告、特殊事项会审等。

(二)建立建全年度纳税申报台账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区分税收优惠、资产损失、跨年度结转扣除等重要事项,按户分项建立管理台账,准确记录后续管理内容;应做好2013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建立分户管理台账。

(三)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纳税评估

评估重点包括:各单位的部分重点税源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管理事项、专项纳税评估的选户、汇总纳税企业、重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等。各单位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汇算清缴企业总是的3%。

(四)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的对象,检查重点同纳税评估重点内容相同,检查面应达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2%,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机构必须进行专项检查,凡未纳入纳税评估的医疗卫生机构,均进行稽查。

五、做好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和总结报送工作

(一)报送内容。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撰写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汇算清缴汇总软件),总结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减免税的审批、报备情况;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情况(户数、比例、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的税款、存在的问题、建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

(二)报送时间。各单位的汇总数据和总结应在2014年6月25日前报市局。报送路径:市局FTP:“下载区/所得税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加强绩效考核管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管理工作,市局将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并列入(处室对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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