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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操作说明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5号)已下发到各区、县(市)局。所得税处结合公告主要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说明,便于大家执行。

企业所得税管理

本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明只针对由地税结算管理企业所得税的本地企业、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一、本地注册企业(包括各区县(市))跨县区施工,不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无外经证的除外。

二、核定征收的条件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凡来我市从事建筑业经营的跨省(直辖市)、省内跨市的建筑安装企业(包括总机构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和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得税分别按以下情况征收管理:

(一)凡来我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征企业所得税;不能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其开具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

1、在施工地办理、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2、提供总机构并经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由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二)凡来我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其开具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0.2%预征企业所得税;不能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其开具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部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

1、提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由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项目部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直接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材料(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指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机关)。

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关于“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具体标准参见企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

二、从事建筑业的项目承包经营人在管理过程中应指定到具体的个人,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条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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