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我省国税部门代开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提高征管质效,规范委托代征行为,现就我市国税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
二、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费率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统一采取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国税窗口代征的地方税费,允许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抵缴应纳税款。
上述地方税费征收税(费)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代征地方税费涉及有关征收税(费)率的政策由地税部门负责解释。
三、税收票证使用及会统核算
(一)税收票证使用
各区、县(市)国税局代征地方税费时,开具国税部门的税收凭证,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省国税局相关规定进行票证管理和税款结报。
(二)代征地方税费核算
1.各区、县(市)国税局代征的地方税费,由各区、县(市)国税局负责组织入库、对账,不再向相应地税部门进行税费款报解。
2.各区、县(市)国税局代征地方税费后,若发生纳税人代开发票错征、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等情形,需退还缴纳增值税的,其所对应代征的地方税费款,一并由各区、县(市)国税局按原计征入库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予以退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工作,是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组织领导工作,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及时处理和反馈委托代征工作中出现的情况。
(二)做好委托代征协议签署。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就委托代征地方税费事宜签署委托代征协议(见附件1),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各区、县(市)国税局在代征地方税费时,应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依率征收,不得随意改变应税项目、变更税种、降低征收标准;各区、县(市)国税局每月应做好地方税费收入对账、统计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四)各区、县(市)地税局应及时向相应国税局提供准确的代征税费相关税率(征收率)、预算科目、预算分配比例等信息。各区、县(市)国税局应填写《地方税预算分配比例信息采集表》上报市国税局(见附件2)。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商确定。
(六)此前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
2.地方税预算分配比例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