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切实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提升工会经费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保障全系统工会工作正常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会经费收入来源渠道
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工会经费来源,合理合法组织各项工会经费:
1.按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有关规定,会员应按月工资的0.5%交纳会费。交纳基数为会员基本工资,不含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
2.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全部职工是指在各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长期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在“工资福利支出”科目下列支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内的职工劳动报酬总额。工会经费由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本单位当月发放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提,原则上按季度向同级工会拨缴。各级不得重复计提,不得超标准、超范围计提。
3.各级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征管费用,一律进入单位经费账户,不得直接拨入工会经费账户使用。
4.各级工会经费确有不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基层工会商请行政补助额度不得超过本单位按规定计提工会经费的总额;省、市局组织系统性劳动竞赛或工会活动,报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会批准后,向本级系统财务专项商请行政补助。
二、强化工会经费财务管理
一是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各级工会经费应单独核算,不得与本单位机关党委、妇委会、团委经费等在一套账中核算。
二是严格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各级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工会经费收支计划。对工会经费的预、决算和大额支出要建立工会经费审查机制。
三是加强经费支出管理。各级工会要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工会各项开支应在预算范围内根据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和组织工会活动,不得列支与工会无关的支出,不得以工会经费名义发放职工奖金、津补贴。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相关财经制度的要求,其中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的列支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四是加强工会经费核算管理。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库存现金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规定的现金结算范围和起点使用现金,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全面推行银行卡报账。在列支工会经费时各类支出附件要齐全,严格履行审签手续。其中,物品采购类支出要附采购明细和验收单,大额采购要附采购合同;大病补助和职工慰问费要附人员明细和签收单等。对附件不齐全、审批手续不到位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得予以报销。
三、切实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级地税机关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切实理顺地税系统工会经费管理体制。要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确保工会各项收支真实、合法,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各级工会负责人是工会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带头维护财经纪律。
二要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各项财务制度,严格按制度进行工会经费计提、拨付、使用和管理,规范财务核算行为。要按照会计和出纳分设、印章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配备专职(兼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具备财务专业知识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三要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费审查和内部控制机制。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会财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