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市局直属局综合业务科: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通知》(湘地税函〔2014〕79号)通知要求,现就启用业务专用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刻制
1.业务专用章为圆形,外沿直径42mm,边框粗为1mm,印色为大红色。
2.上行为税务机关名称(以行政公章的名称为准),字体为宋体,大小自行定义;中间为印章编号“(XX)”字体为宋体4号字,编码二位从“01”开始依次顺序累加;下行为“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宋体4号字。
3.印章式样(略)
4.印章由各局根据办税服务厅(室)数量进行编码刻制。
二、使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的使用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有关规定执行,只能在该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办理除税收证明以外的涉税业务时使用。税收票证和窗口代开发票仍使用原有的印章。
三、启用时间
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
四、上报备案
各局业务专用章启用后将《业务专用章登记备案表》上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五、其他要求
业务专用章统一编号、刻制、发放、更换以及原业务专用章收回、保管均由各局征管科负责。
附件:业务专用章登记备案表
| ×××××地税局业务专用章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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