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五条的要求,结合郴州实际,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核定征收标准
1.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10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9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7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9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70%的比例核定。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比例核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10.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11.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12.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卷烟厂参照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比例征收。
个别特殊企业核定征收比例的确定由主管地税机关在省地税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5日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市局局内各单位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承办 办公室2014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