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将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方作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务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条款失效]
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2015年10月22日发布;2015年10月22日实施),本条规定被废止。
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四条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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