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经研究,对《新疆国税局新疆地税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3年第2号)中以下条款予以废止:
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5.食用豆类初加工。《范围》规定的食用豆类包括鹰嘴豆(桃豆)、花生。
二、第一条第四款(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油料植物包括水飞蓟籽、罗马甘菊、核桃、葡萄籽、杏仁、番茄籽、甜瓜籽。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上一篇
2014年颁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书名单(第八批)
下一篇 →
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案例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