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要求,在纳税人领用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确保纳税人权益。
二、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后,各级地税部门发票印制、保存、报损等工本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资质和价格由全省统一组织招标确定,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定点印制企业暂保持不变,发票价格在物价部门核定基础上下调16%,以市州地税部门为单位统一与定点印制企业进行结算。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部门应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发票使用量,加强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领用、开具何缴销管理,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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