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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转换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局内各部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要求,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现就营改增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转换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转换时间

对2013年8月1日前在地税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营改增范围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在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转换期间”)办理税控收款机转换手续,转换后纳税人继续使用原有税控收款机开具国税发票。

二、税控收款机转换户的确认

1.营改增纳税人原已向地税机关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均为税控收款机转换户,但对于同一台税控收款机既开具地税发票又开具营改增业务发票的纳税人,不属于转换户,各局应告知纳税人变更开票项目及内容,同时告知营改增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有关购机手续。

2.各局根据国税机关提供的《营改增核查摸底需转换税控收款机用户清册》(见附件)逐户核对是否属于转换户,需转换税控收款机的,在清册中注明税控收款机购置费及服务费抵免营业税的情况,包括全部抵完及未抵完情况,并在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转换事项表》(国税机关发放)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13年8月31日之前回复相对应的国税机关,同时应将上述情况一并上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三、税控收款机迁移方式

1.营改增纳税人在转换期间,应将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在税控收款机上作作废处理,并于第二日办理最后一次抄报税手续后,从机内取出税控卡和用户卡,填写《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缴销和税控收款机转换业务。

2.各局受理纳税人申请转换业务后,完成监控数据回传操作,并根据纳税人填写的《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依次办理“税控收款机机器注销”、“用户卡、税控卡的应用解锁”(在“卡片应用维护下”模块操作),同时将用户卡和税控卡退还纳税人,最后缴销发票。

3.各局应告知已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的纳税人,持原有税控收款机编号、税控卡、用户卡和《税控收款机转换事项表》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并领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再由税控厂商对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后正常开票。

四、其他事项

1.从2013年8月1日起,各局不再向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内的各类发票,但对仍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做好发票供应工作。

2.各局应按要求做好与国税有关转换情况及数据的交换工作,确保不因转换工作而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

3.经与国税协商,市内各出租车公司库存未使用完的出租车行业发票可延期使用至2013年12月底。

4.市局直属局有关转换情况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报送,由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移交市国税征管部门。

5.对于国税机关提供的《营改增核查摸底需转换税控收款机用户清册》缺漏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各局应一并补报。

6.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反映。

附件:营改增核查摸底需转换税控收款机用户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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