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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范围划分(调整)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局内各部门:

为优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强化税源管理,有效遏制漏征漏管现象,落实征管工作责任,现就税收征管范围划分(调整)及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并下发给你们。

长沙市岳麓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2日

长沙市岳麓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划分(调整)及有关事项

一、总体原则

本通知下发前,原已纳入各税务分局、税源管理科征管的纳税人维持征管现状,如果纳税人要求调整的,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区局领导审批后,作适当调整。

从2013年9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项目(即新办户或新办项目),以及2013年8月31日前已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异动的,按以下原则划分(调整)(注:经区局研究决定指定主管税务机关的除外)。

(一)税源管理一科

1.征管范围:岳麓区全局范围。

2.征管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或项目。

⑴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纳税人(建安企业除外)。

⑵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省、市重点工程建安项目(仅指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⑶房地产项目比照特殊规定执行。

(二)税源管理二、三科

1.征管范围:

⑴税源管理二科负责第五、六、七、八税务分局所征管范围。

⑵税源管理三科负责第一、二、三、四税务分局所征管范围。

2.征管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或项目。

⑴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纳税人(建安企业和建安项目除外)按征管范围分别由税源管理二、三科征管。

⑵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非企业单位[设立资产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隶属街道、乡镇的非企业单位除外]由税源管理二、三科征管。

⑶房地产项目比照特殊规定执行。

(三)各税务分局

1.征管范围:

⑴第一税务分局负责观沙岭和银盆岭两个办事处行政区划内的税源管理。

⑵第二税务分局负责望岳和咸嘉湖两个办事处行政区划内的税源管理。

⑶第三税务分局负责望城坡办事处行政区划内的税源管理。

⑷第四税务分局负责天顶和梅溪湖两个办事处行政区划内的税源管理。

⑸第五税务分局负责望月湖和西湖两个办事处行政区划内的税源管理。

⑹第六税务分局负责桔子洲办事处行政区划内的税源管理。

⑺第七税务分局负责岳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的税源管理。

⑻第八税务分局负责洋湖街道、坪塘街道、学士街道、含浦街道、莲花镇、雨厂坪镇行政区划内的税源管理。

2.征管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或项目。

⑴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纳税人(建安企业及建安项目除外,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项目比照特殊规定执行)。

⑵设立资产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隶属街道、乡镇的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非企业单位由税务分局征管。

⑶所有建安企业以及不属于税源管理一科征管的建安项目。

⑷房地产项目比照特殊规定执行。。

二、特殊规定

2013年9月1日起新办房地产项目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税源管理一科征管。一是拿地面积80亩以上(含80亩)的;二是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

(二)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征管范围分别由税源管理二、三科征管。一是拿地面积60亩以上(含60亩)至80亩以下(不含80亩)的;二是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0亩)的。

(三)项目拿地面积数以土地权证上登记的数据为依据,在同一个街道、乡镇行政区划内或者在一个大型项目内的,以累计数为依据。

(四)所有不属于税源管理一、二、三科征管的房地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税务分局征管。

(五)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项目(含一个房地产企业对应多个房地产项目)因特殊原因需集中管理的,可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区局领导审批后,由局领导指定主管税务机关。

三、其他规定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与工商注册地(或核算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纳税人地处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交叉地域的,按照“事权、财权匹配原则”确定的行政区划,谁负责谁征管。

(二)关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

1、总机构在岳麓区的,其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在岳麓区,经市局审批后,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地方各税费。不符合市局汇总缴税条件的岳麓区内各分支机构,可由总机构提出统一办证、汇总缴税的书面申请,报经区局审批后,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未经审批的,总机构按“注册资金”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分局征管(含办理税务登记)。

2、总机构不属岳麓区的,其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地方各税费(市局有规定除外)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分局征管(含办理税务登记证)。如果分支机构在岳麓区涉及多个税务分局的,纳税人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区局审批后,由一个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区内地方各税费和办理税务登记。

3、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具备:总机构全额出资且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价格、统一核算、统一规化管理和经营,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等条件。

注:各类连锁店或连锁机构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各专业市场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一律由市场所在地税务分局征管。

(四)建安企业或房地产企业注册地属岳麓区管辖范围,跨税源管理科或税务分局从事建安项目和房地产项目的,办理项目登记时不需开具跨区施工证明。

(五)已办理工商登记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漏征漏管户(含应移未移岳麓区局征管的登记户),除交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备案的以外,税务分局与税源管理科按照“谁清理、谁征管”的原则,一定不变。

清理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主管税务机关须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前,将清理的相关文书(如:催办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处罚通知书、送达文书等)、以及纳税人工商登记证复印件交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备案。

(六)因特殊情况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须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前报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备案(提交书面申请或说明),未备案者视同无效。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该领会通知精神,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税源管理工作,确保征管无漏洞,税收无流失。

(二)要按照税源划分、征管权限等相关要求,落实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税源,在日常征管或清理过程中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区局反映。

(三)纳税人发生异动的(经区局研究决定指定主管税务机关的除外),凭《纳税人异动申请表》、地方各税结算资料(仅限于岳麓区移交外区的纳税人)、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机关的证明文件,交区局审批后随时调整。

注:《纳税人异动申请表》和地方各税结算资料须一式三份,由税收管理员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机关的证明文件须一份复印件。

(四)税源管理部门未按本规定进行税收征管的,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可直接按规定调整。

五、本通知由征管和科技发展科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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