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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行政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2011年第1号公告)及相关规定,现就建筑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外来经营项目的跟踪管理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其能否准确及时确认收入和核算成本、费用。对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核算不规范的外来经营项目,一律不得上报审批。对于符合相关政策的,加强建筑安装工程综合税率审批把关,按规定上报资料(具体资料要求详见附件)。

二、对已审批的外来经营项目要建立台账并加强跟踪管理。要定期对已审批的外来经营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并形成制度。对审批时的条件已发生变化或不能准确及时确认收入和核算成本、费用的,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追缴所得税,防止税收流失。

三、本市范围内的所有跨县(市)区建筑业外出经营活动,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原则上一律不得开具外管证,由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其应缴纳的所有地方税费全部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管。对于查帐征收的建筑企业,应查看市局所得税科核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原件(并复印原件留底),由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核查其经营、财务核算等情况,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权限审批后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缴纳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其所得税一律在施工项目所在地缴纳。

附件:1.衡阳市建筑安装工程适用综合税率核定表

2.上报审批资料要求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18日

附件1:

衡阳市建筑安装工程适用综合税率核定表(样表)

衡地税核字( ) 号

施工单位

XX有限公司

经济性质

国有(或其他性质)

税务登记证号码

123456789

负责人

张三

电话

135XXXXXXXX

项目名称

XX土建工程

项目经营形式

总承包(或分包)

金 额

XXXXXXXX

外出税收证明字号

XX地税外证(20XX)X号

基层科所(分局)调查情况及意见

第一段:施工单位情况(包括该单位经济性质、机构所在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资质、主管税务机关和财务制度等);
第二段:工程项目情况(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合同金额、有无预付款、预付款打入的账户、工程施工情况、有无分包、分包金额及分包部分的税务处理等);
第三段:涉税情况(开具的外管证相关情况、是否要附征0.2%所得税、有无在施工地地税局缴纳税款、完税证字号、有无开具过发票、发票字号等);
第四段: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调查说明的其他情况。



注:本表禁使用复写纸。

调查结论:经调查核实,该单位财务制度健全,开具外管证真实有效,拟同意在XXXXX元范围内按照建筑安装业综合税率XX%开具发票。

税源管理部门盖章 调查人员:

县(市)区局征管科意见

县(市)区局意见

市 局 意 见

 

 

 

附件2:

上报审批资料要求:

(一)本表上报时应一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施工合同(复印件);

4、工程预决算报告(复印件);

5、预付工程款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6、项目经理委任书(复印件);

7、施工企业资质证(复印件);

8、异地施工税收管理证明;

9、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查账征收证明);

10、项目部人员社保证明(复印件);

11、其他税务局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核定,纳税人有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相应税率计征地方税费;

(三)本表由基层科所(分局)调查核实后呈报,经县(市)区分局初审后,再报市局核定;

(四)本表一式三份,市局、县(市)区分局和纳税单位各一份。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承办 办公室 2013年 10月 2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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