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行政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2011年第1号公告)及相关规定,现就建筑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外来经营项目的跟踪管理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其能否准确及时确认收入和核算成本、费用。对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核算不规范的外来经营项目,一律不得上报审批。对于符合相关政策的,加强建筑安装工程综合税率审批把关,按规定上报资料(具体资料要求详见附件)。
二、对已审批的外来经营项目要建立台账并加强跟踪管理。要定期对已审批的外来经营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并形成制度。对审批时的条件已发生变化或不能准确及时确认收入和核算成本、费用的,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追缴所得税,防止税收流失。
三、本市范围内的所有跨县(市)区建筑业外出经营活动,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原则上一律不得开具外管证,由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其应缴纳的所有地方税费全部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管。对于查帐征收的建筑企业,应查看市局所得税科核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原件(并复印原件留底),由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核查其经营、财务核算等情况,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权限审批后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缴纳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其所得税一律在施工项目所在地缴纳。
附件:1.衡阳市建筑安装工程适用综合税率核定表
2.上报审批资料要求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18日
附件1:
| 衡阳市建筑安装工程适用综合税率核定表(样表) | ||||||||
| 衡地税核字( ) 号 | ||||||||
| 施工单位 | XX有限公司 | 经济性质 | 国有(或其他性质)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123456789 | |||
| 负责人 | 张三 | 电话 | 135XXXXXXXX | |||||
| 项目名称 | XX土建工程 | 项目经营形式 | 总承包(或分包) | |||||
| 金 额 | XXXXXXXX | 外出税收证明字号 | XX地税外证(20XX)X号 | |||||
| 基层科所(分局)调查情况及意见 | ||||||||
| 第一段:施工单位情况(包括该单位经济性质、机构所在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资质、主管税务机关和财务制度等); | ||||||||
| 调查结论:经调查核实,该单位财务制度健全,开具外管证真实有效,拟同意在XXXXX元范围内按照建筑安装业综合税率XX%开具发票。 | 税源管理部门盖章 调查人员: | |||||||
| 县(市)区局征管科意见 | 县(市)区局意见 | 市 局 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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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报审批资料要求:
(一)本表上报时应一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施工合同(复印件);
4、工程预决算报告(复印件);
5、预付工程款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6、项目经理委任书(复印件);
7、施工企业资质证(复印件);
8、异地施工税收管理证明;
9、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查账征收证明);
10、项目部人员社保证明(复印件);
11、其他税务局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核定,纳税人有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相应税率计征地方税费;
(三)本表由基层科所(分局)调查核实后呈报,经县(市)区分局初审后,再报市局核定;
(四)本表一式三份,市局、县(市)区分局和纳税单位各一份。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承办 办公室 2013年 10月 29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