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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印花税缴税方式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13〕74号)文件精神,市局决定调整新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印花税申报缴税方式,将其由原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代收代缴调整为由购房人自行申报缴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新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印花税由原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代收代缴调整为由购房人自己申报缴纳,既能严肃税收法纪,增加税收收入,又能有效解决契税、印花税税款“沉淀”问题,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规避税款挪用、流失等风险;既能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又能避免纳税人承担潜在损失。市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将其作为今年和明年上半年的工作重点。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方志平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邹志任副组长,财产和行为税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入规划核算处、财务管理处、信息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协调,严格周密部署,确保有序开展。

二、缴税方式

市局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先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不含望城区)调整新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印花税申报缴税的方式 ,由购房人到指定的长沙银行、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不含望城区)的各营业网点自行申报缴税。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开。

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扣未缴税款的追缴。2013年12月31日前,必须将2013年10月31日前已清理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扣未缴税款追缴到位;2014年2月28日前,必须将后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扣未缴税款追缴到位。

三、票证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8号令颁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7号公告颁布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扎实做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1.2013年12月10日前,出台相关文件(包括公告)。

2.2013年12月20日前,联系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3.2013年12月25日前,协调市住建委信息中心、长沙银行、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做好自缴税系统调试及试运行工作。

4.2013年12月31日前,各有关单位做好前期税款清理扫尾及税款追缴工作。

5.2014年1月1日新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印花税自缴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五、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积极推进新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印花税缴税方式调整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税款清查,密切配合市局直属局做好税款追缴工作。

2.各单位要充分考虑缴税方式改变带来的影响,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平稳过渡:一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督促购房人及时缴纳购买商品房环节的契税和印花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二要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3.各单位要积极有效开展工作,及时了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适时向市局反馈有关情况,以便市局统筹安排。

4.望城区局、长沙县局、浏阳市局、宁乡县局要积极主动跟进,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与当地住建局、市住建委信息中心的协调联系,主动做好调整申报缴税方式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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