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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不动产发票票面内容变更管理的通知

各城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行政单位:

为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办事流程,现就纳税人申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票面内容变更(以下简称内容变更)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变更申请。发票内容变更应由不动产销售方或发票上填开的购买人向原发票开具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内容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原发票的全部联次(部分联次留存税务机关的,查验后视同收回)。

二、受理范围。申请内容变更受理的范围仅限于身份证号码个别数字或字母、名字偏旁部首等明显笔误,以及姓名项一栏,属于配偶、父母、子女等关系的变更。

三、办理流程。基层税务机关应按照大厅窗口受理、内部流转的要求合理设置办事流程,原则上内容变更应由原发票开具税务机关主管征管的副局长批准,并报市局征管科备案后,由原发票开具税务机关根据变更后的票面内容重新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四、后续管理

(一)内容变更涉及应税行为,基层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收税款及滞纳金后方可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二)基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重新开具发票,应将原发票联次全部收回,作为重新开具发票的附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装订附后。

(三)基层税务机关应设立内容变更台帐,台帐内容包括申请发票内容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后的内容对照,以及涉税审批情况。

(四)基层税务机关应切实提高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减少错票比率。

五、本通知自 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7日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承办 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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