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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相关税费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相关税费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3]46号),经省国、地税部门协商,现将有关税收票证管理、会计统计核算等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 税收票证使用和管理

(一)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统一使用地税局税收票证。地税部门提供的税收票证必须加盖地税局“征收专用章”后方可交给国税部门使用,国税部门在开具代征税费税收票证的同时加盖“委托代征”戳记。

(二)各级国、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各环节沟通配合,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国、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税收票证管理员要按月进行税收票证领发、结报、缴销等工作,并详细记载手工账。领发、结报、缴销时要对当月发生的手工账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双方互签确认。

(三)国税部门票证管理员要做好本单位用票人在票证领发、开具、结报、作废确认等环节管理工作,防止出现账票不符等现象。国税局各部门之间不能互相窜、借没有使用完的空白地税局税收票证,对税收票证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找出原因,及时解决。对代征过程中管理使用税收票证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国库部门将已入库的税收票证返回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在综合征管系统内逐笔进行销号。

二、 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

(一)各级国税部门应当将代征的税费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

(二)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对代征税费收入进行对账及会计、统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三)税务部门之间委托代征税费数据不在会统报表《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中反映。

(四)国税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者销货退回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在国税局退还或者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时,地税局应按照规定退还已代征的税费,或者委托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应征收的税费。

三、其他事宜

(一)委托代征工作即将开始,请各级国、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提前做好基础性工作,确保代征税费顺利缴入国库。

(二)各级国、地税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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