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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计列2013年度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

现将《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计列2013年度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复函》(黔价函〔201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贵州省物价局核定的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价格作为供电部门2013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计税依据。

二、执行范围及有关要求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1〕36号)规定执行。

三、各地要按照“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要求,及时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供电企业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免税额在2013年的应纳增值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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