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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结合省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现就我州2013年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免征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为110,631元。

二、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我州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21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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