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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地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结合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省局修订了《全省地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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