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市地方税收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行政单位:
为加强税收退库管理,规范退库操作程序,现将《衡阳市地方税收退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衡阳市地方税收退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退库管理,规范退库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退库是指将已入库的税款从国库中退还给纳税人或有关单位的过程。本办法所涉及的退库主要有减免退税、误收退税、汇算清缴和结算退税、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等几种。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是办理税款退库的专职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和监督检查各项税收退库业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退税审批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由一个部门既进行退税审批,又办理具体退库手续。
第四条 税收退库的范围:
(一)减免退税,即按税法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各项减免税;
(二)误收退税,即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差错、错缴、误收造成的多缴税款需要办理的退库;
(三)汇算清缴和结算退税,即按规定实行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税种的税收退库或由于纳税人改变隶属关系及办理停业、迁移等原因,办理财务结算需要的退库;
(四)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即按照税法和有关部门规定提取的代扣代收和征收手续费;
(五)其他退税,即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批准需要办理的其它退库事项。
第五条 税收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对特殊情况需要退付现金的,税务机关从严审核后,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明显戳记,直接交纳税人,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付现金手续。
为保证税款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退税数量,对于需要办理退付税款(含应退利息)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积极鼓励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通过结算账户办理税款的退付。
第六条 从国库退付税金,必须在国家规定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事项,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项退库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减免退税、误收退税、汇算清缴和结算退税、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县区(含南岳区)由县(市、区)局审批;市区由区局、直属局审批后报市局审批。
2、从自收现金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由基层税务分局局长(所长)批准,每次批准的额度在30元以下。
第七条 税收退库必须严格按照流程办理,做到手续齐全。分不同类型,税收退库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减免退税流程
1、纳税人持减免税批准文件和入库税收完税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县(市)区局、直属局〕领取《申请退税审批表》并如实填写;
2、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单位或办税厅)受理退税申请,并签署审核意见;
3、报分管税收政策的局领导审批;
4、将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申请退税审批表》、减免税批准文件、入库税收完税凭证等资料递交收入规划核算科审核后,县区收入规划核算科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分管收入规划核算的局领导在《收入退还书》上签字后,直接送达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城区收入规划核算科将审核通过的审批资料报市局收入规划核算科;
5、市局收入规划核算科将资料递交负责减免税管理的税政部门或法规部门(仅负责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核,并报分管减免税的局领导审批;
6、市局收入规划核算科对经过前置审批的退库资料进行审核,通知城区收入规划核算科开具《收入退还书》;
7、市局收入规划核算科将审批资料及《收入退还书》报分管收入规划核算的局领导,由局领导在《收入退还书》上签字;
8、市局收入规划核算科将审批资料和《收入退还书》(加盖退税预留印鉴)退给城区收入规划核算科,由其到市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二)误收退税流程
1、纳税人持入库税收完税凭证及相关误收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县(市)区局、直属局〕领取《申请退税审批表》并如实填写;
2、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单位或办税厅)受理退税申请,并签署审核意见;
3、将《申请退税审批表》、入库税收完税凭证等资料递交分管征管的局领导审批;
4、将审批后的资料递交收入规划核算科审核,县区收入规划核算科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分管收入规划核算的局领导在《收入退还书》上签字后,直接送达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城区收入规划核算科将审核通过的审批资料报市局收入规划核算科;
5、市局收入规划核算科将资料递交市局征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征管的局领导审批;
6、市局收入规划核算科对经过前置审批的退税资料进行审核,通知城区收入规划核算科开具《收入退还书》;
7、市局收入规划核算科将审批资料及《收入退还书》报分管收入规划核算的局领导,由局领导在《收入退还书》上签字;
8、市局收入规划核算科将审批资料和《收入退还书》(加盖退税预留印鉴)退给城区收入规划核算科,由其到市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三)汇算清缴和结算退税流程
比照减免退税流程办理,纳税人在领取、填写《申请退税审批表》时,应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汇算清缴结案表和入库税收凭证。
(四)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流程
比照误收退税流程办理,纳税人在领取、填写《申请退税审批表》时,应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代征代扣税收入库凭证。
(五)小额退税流程
1、纳税人持税收入库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税务分局、征收科所)提出小额税款退税(30元以下)申请;
2、办税厅、税务分局、征收科所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开具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3、报办税厅主任、税务分局长、征收科所长批准(加盖印鉴);
4、办税厅、税务分局、征收科所从尚未汇总缴入国库的自收现金税款中,以现金退还纳税人。
第八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先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从应退税款及应付利息中抵扣,并及时通知纳税人;若抵缴后应退税款还有余额,则办理应退税款余额退库手续。
纳税人有退税,但退税业务之后纳税人仍需正常申报纳税的,为减少退税业务办理量,在经过纳税人书面同意之后,可以用应退税额抵减以后应纳税款。
第九条 在税库银联网缴库模式下发生退税业务时,《申请退税审批表》及相关文件、资料转到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后,收入规划核算部门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开具《收入退还书》,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将《收入退还书》信息及所附缴税凭证信息发送到国库,国库审核退税后,返回确认信息。
第十条 税收退库一律退付人民币,外籍纳税人或外资企业单位纳税人由于离境等原因,确需退付外币的,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税务机关从严审批后,在“收入退还书” 上加盖“退付外币”印监,由国库按转账(或取款)当日的外汇牌价将退还的人民币税款折成外汇转入纳税人外汇账户,或由纳税人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付外汇现金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退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退库办理的内控机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和退库专用国库预留印鉴保管人员必须分开;电子退库情况下,应增设复核岗位,电子收入退还书开具岗位和复核岗位必须分开,电子收入退还书开具后必须经由复核人员复核授权后才能发送。
第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退库的会计核算,按期、准确上报相关会统报表,及时、全面地反映退库情况。税收会计必须把退税申请书与退税审批件、收入退还书一起装订;使用电子收入退还书的,必须把电子收入退还书与相应的退税申请书、退税审批件信息相关联。
第十四条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发挥退库办理工作的会计监督职能。对于发现退库资料缺失、退库项目不合规定、退库审批不到位等问题的,应予退回。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不得擅自制定退税政策或巧立名目多退税款。对于因制度执行不力造成税款损失或侵害纳税人利益的,市局严肃追究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收入规划核算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2年11月9日 印发
打字:邓阳 校对:收入规划核算科:段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