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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项目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中应以该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1.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2. 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31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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