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11第11号)有关规定,为强化征管,统一税负,减轻纳税人负担,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经州局研究决定,调整全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本公告从2012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以前各县(市、区)局制定的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黔南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
黔南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 行业 | 附征率 |
| 商业 | 1% |
| 工业 | 1% |
| 交通运输业 | 1.5% |
| 娱乐业 | 4% |
| 服务业 | 2% |
| 采掘业 | 3% |
| 建筑安装业 | 2% |
| 文化体育业 | 1% |
| 其他行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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