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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加油站专用)”的公告

根据全省国税系统发票管理需要,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加油站专用)”(以下简称“加油站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规格、式样。“加油站专用发票”规格为 76mm * 177.8mm 的卷式发票,每卷100份(式样见附件)。

二、发票使用范围。“加油站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为中石油、中石化、省农垦系统所属加油站以及已经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社会加油站。“加油站专用发票”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

三、发票启用时间。“加油站专用发票”启用时间为 2012年 10月 1日 。自 11月 1日起 ,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向加油站发售卷式“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发票)”。加油站已经领取的卷式“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发票)”可以使用至 2012年 11月 30日 ,届时未使用完的卷式“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发票)”一律缴销。

四、“加油站专用发票”发售价格暂定每卷9元,待物价部门审批后,按核准后的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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