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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变更税务登记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确立纳税人自主遵从税法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保证税务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严格变更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齐全的,国税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二、为保证纳税人能够及时接收到国税机关发布的提醒提示信息,保持国税机关与纳税人联络畅通,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的,也必须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做好登记信息的核实工作,确保征管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的准确。

四、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高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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