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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信设备检验员和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通信设备检验员和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职业编码 职业 (工种)名称  备注

  6-08-01-07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 2011年修订

  6-26-01-30 通信设备检验员 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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