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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药炮制与配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中药炮制与配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职业编码      职业 (工种)名称     备 注

  6-14-04-01   中药炮制与配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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