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吉实业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改制重组涉税问题的通知
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支持吉林省中吉实业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吉实业”)改制重组的指示精神,省局对中吉实业改制重组涉税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初步测算,对其相关涉税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已得到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参与重组企业历史欠税的处理
(一)对中吉实业及所属吉林鑫达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欠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总计148.2万元(见附件1),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减免。
(二)考虑到中吉实业作为吉林省政府驻港办事处,2005年国企改革时政企未分的特殊历史原因,准其按特例执行当时国企改革税收政策《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61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履行相应的征管程序。对吉林省隆盛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重组企业欠缴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总计1129.5万元(见附件2),按“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核算和管理,依法由原企业承担的债务(包括欠税)、债权仍由原(壳)企业承担。
二、对重组期间新产生税收的处理
(一)按国家现行政策予以减免照顾
按照企业改制方案,中吉实业将本企业及所属吉林鑫达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的有效资产划入吉林省中吉大厦有限公司,以补足其股权出资不足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对中吉实业及4户所属企业,将其主要实物资产、相关负债、人员间接或直接转入吉林省中吉大厦有限公司,用于补足中吉实业股权出资不足部分,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总计723.6万元(见附件3),不予征收。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对吉林省中吉大厦有限公司按规定承接中吉实业及所属吉林鑫达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转入的相应资产(包括人员及负债)涉及的契税646.3万元,予以免征。
三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对中吉实业及所属企业重组中转出和承受资产的双方企业缴纳的印花税计12.9万元,予以免征。
(二)按特例予以减免照顾
对吉林鑫达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重组中新增的土地增值税约473.5万元(见附件4),考虑企业改制成本不足,准其按特例仍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61号),免征土地增值税。
请相关单位抓紧落实好支持国有企业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审核,主动服务。对经核实所辖企业减免税数据与省局测算数据差异较大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请及时反馈说明。
附件:1. 《欠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明细表》
2.《按“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核算管理的欠税明细表》
3. 《不征收营业税明细表》
4. 《重组涉及土地增值税减免明细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