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吉林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处室(机关党委):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关于修改吉林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的通知》(吉市国税联字[2010]1号)附件《吉林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进行修改,将饮食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市区由10%-25%修改为16%-25%,县(市)由8%-21%修改为12%—21%。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仍依据吉市国税联字[2010]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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