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问题的公告》规定,各行业应税个人所得率由省局确定,其他行业由各地区自行确定。经市局研究决定,白山地区除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己由2.5%调整为1.5%)以外,由地税部门代开无证个人从事经营业务(地税)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市区统一为2%,县(市)为1.5%。 每次代开经营额少于500元(含5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