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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征“三金一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37号)要求,税务部门代征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简称“三金一费”)应统一使用税收票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各地在代征“三金一费”时,应根据缴款人电子、转账、现金、刷卡等不同缴款方式,统一使用相关税收票证作为缴款凭证,严禁使用除税收票证以外的其它票据。

各地要结合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新业务的推广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引导缴费人采取电子缴费方式缴纳,提高电子缴费比例;各级价调办和总工会要按照《关于“三金一费”纳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10号)要求,分别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设立暂收账户,否则地税部门不予征收。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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