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补充内容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州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 《总局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以下简称《省局公 告》)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2]30号,以下简称《省局通知》) 的规定。现就我州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地税局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要严格按照《总局公告》、《省局公告》及《省局通知》规定进 行申报受理和后续管理。
二、县(市、区)局在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指定申报窗口或部门专人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资 料完整、准确;在评估及核查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确保资产损失真实、合法。
三、对于企业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州局和县(市、区)局评估及核查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州内,跨市(州)或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由总机构汇总 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州局。
(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或者一次性扣除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300万元(含本数)以 上的,由县(市、区)局上报汇总申报资料,州局负责进行评估及核查;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由县(市、区)局负责进行评估及核查。
(三)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州内,其将跨县(市、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 由总机构向当地县(市、区)局进行专项申报,并由相应的地税机关按照上述规定实施评估及核查。
四、州局委托评估及核查时,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州局委托县(市、区)局评估及核查时,应以《资产损失委托评估核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县(市、区)局;县(市、区)局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单独或者同其它税种一起组织开展资产损失评估及核查工 作。
(二)评估及核查结束后,评估核查人员应填写《资产损失评估核查表》(以下简称《评估核查表》)和《资产 损失评估核查结果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经审核确认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州局(电子资料可通过FTP报送,纸质材料可通过邮寄或者送达方式报送)。 (三)州局依据县(市、区)局报送的《评估核查表》和《反馈单》进行复审,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或者调取企业其它相关资料,确定资产损失评估及核查结果,并以《资产损失评估核查结果通知书》(附评估核查表)的形式通知县(市、区)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州局实施评估及核查结束后,应及时以《资产损失评估核查结果通知书》(附评估核查表)的形式通知县(市、区)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县(市、区)局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后,要及时开展评估及核查工作。评估核查结束后,要对相关资料逐户进行归档(包括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评估及核查资料等),形成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留存备查。州局将对每一纳税年度受理的资产损失事项进行监督和抽查。
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申报情况统计表及申报管理台账,按照《省局公告》和《省局通知》规定执行;委托评估及核查文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各县(市、区)局要于每年6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年度企业资产损失(清单/专项)申报情况统计表》上报州局(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1.资产损失委托评估核查通知书(略)
2.资产损失委托评估核查结果反馈单(略)
3.资产损失评估核查结果通知书(略)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评估核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