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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的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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